

各辖市区纪委、监察局,镇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局,“三山”景区纪工委、监察室,市级机关纪工委,市教育纪工委,市各委办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各室:
现将《镇江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镇 江 市 监 察 局
2014年8月1日
镇江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切实改进监督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纪委、监察局依纪依法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履行职责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程序规范、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情况;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二)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作风建设“十项规定”以及市委严明纪律整治四风“十条禁令”情况;整治“四风”工作情况。
(三)履职监督。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纠风治乱。主管部门治理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等履职情况。
(五)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主办、联办和交办三种。
(一)主办。由市纪委、监察局独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联办。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三)交办。由市纪委、监察局委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申报立项。市纪委、监察局组织或参与的各类监督检查均应立项,未经立项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开展监督检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立项:
1.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部署和要求的;
2.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的;
3.列入市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计划的;
4.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
5.市纪委、监察局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市委、市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的;
6.其他需要予以立项的。
(二)批准报备。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各职能室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工作部署和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工作报告、市纪委全委会精神,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填写《镇江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立项表》,报职能室分管领导签批,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汇总,由市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形成文件进行公布,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由分管领导负责,职能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目的任务、人员组成、检查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开展相关检查、调查核实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四)形成报告。监督检查结束后,职能室应形成书面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初步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报告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经办人和检查组负责人应签字。
(五)领导审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问题及处理建议,由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六)处理跟踪。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处理:
1.需进行问责的,根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处理。
2.针对存在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下发《监察建议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职能室督促、跟踪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书面报告。
3.必要时下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4.线索移送。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作为案源线索移送案管室处理。
(七)总结归档。监督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归档”的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及时整理,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调整。监督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增减监督检查项目或进行重大变更的,由职能室填写《镇江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变更(增减)项目呈批表》,经委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实施。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辖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各部委办局纪检组(纪委)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