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加强市纪委监委保密管理,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严防“跑风漏气”等行为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秘密是指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包括检举揭发的有关问题线索、未公布的正在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查办的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纳入市纪委监委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机关保密委员会为全委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科室(部门)保密工作。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科室(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并负责组织(配合上级)处理泄密事件。
第四条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确保既保守秘密又便于工作,并能够依法依规履行党务政务公开有关义务。
第五条工作秘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内容敏感性及保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为:Ⅰ级工作秘密、Ⅱ级工作秘密、Ⅲ级工作秘密。
Ⅰ级工作秘密主要包括:问题线索、信访举报、问责事项有关信息及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书资料、呈批表格、调查(初核、审理)报告、决定等;未公布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具体案情;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尚在酝酿中的内部人事调整方案等。
Ⅱ级工作秘密主要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文件资料;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工作部署、综合分析材料等内部信息;上级领导公务接待方案等政务事项;尚在酝酿中的专项治理、专项行动、专项监督方案等业务资料;各专案组调查人员名单等。
Ⅲ级工作秘密主要包括:特殊岗位职责、津补贴标准、奖惩办法等内部规定;未公布的全市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统计数字;未公布的全市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四种形态”运用情况、采取留置措施或移送审查起诉人数等统计数字。
第六条工作秘密文件定级由委机关指定人员负责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和知晓范围,并在文件的左上角标明“Ⅰ级”、“Ⅱ级”、“Ⅲ级”字样。严禁乱标密,将工作秘密标为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七条属于工作秘密的载体(如录音、录象、U盘、光盘、硬盘等),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标注。
第八条各类工作秘密事项(含载体),应按密级分类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
第九条各类工作秘密事项(含载体)在委机关内部的流转、发放、传阅、告知均需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则(流程),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其中Ⅰ级工作秘密知悉范围仅限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Ⅱ级工作秘密不得超出文件(信息、事项)规定(涉及)的知悉对象;Ⅲ级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各类工作秘密的知悉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工作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工作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工作秘密内容。保密材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应及时销毁;涉及各类工作秘密事项的对外宣传、对上信息报送,需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做好通讯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网络、电话、传真机上传递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使工作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工作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三条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后立即报告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同志、保密办。
第十四条发生泄密事件的科室(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处置泄密事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发原因;
(二)严格界定泄密内容、等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
(三)加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对泄漏工作秘密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处理。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泄密事件的科室(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丹阳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