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印章(以下简称“机关公章”)管理,维护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印章安全、有效、规范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关公章包括基本印章(市纪委监委公章、单位法人公务私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签名章)和部门章(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党组织(机关党委、党支部)公章)。
印章的形式包括实物章、钢印和电子章。
第三条 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纪委监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二)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三)以纪委监委名义开出的介绍信、公函等证明材料。
(四)以纪委监委名义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需要盖章的资料。
(五)以纪委监委名义颁发的先进荣誉、聘任职务等证书。
(六)以纪委监委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商务类文件。
(七)经委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机关公章的刻制
(一)机关公章除由上级机关发放外,统一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制发,其他部门和个人禁止私刻公章。
(二)刻制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场所刻制,刻制的公章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后才可启用。
(三)除基本印章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外,其他公章刻制后交由使用部门时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注明使用部门、保管地、保管人等事项,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机关公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填写《机关公章作废申请单》,将原印章交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销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重新制发新印章。
(五)机关公章若发生遗失或被盗,保管者应立即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填写《机关公章作废申请单》,依法公告作废,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制发。
(六)若因机构撤并、更名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所在部门应填写《机关公章作废申请单》,申请作废。特殊原因需要留存的,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后予以统一封存。
第五条 机关公章的保管
(一)基本印章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保险柜等安全的柜里,随用随取、保证安全。其他公章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存放,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保管,确需委托他人代管的,应办理印章保管交接手续。
(三)机关公章原则上不得带离保管地,确需外带使用的应指定专人全程负责保管。基本印章确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专人携带办理。
第六条 机关公章的使用
(一)使用基本印章要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印发公文时,必须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时,必须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盖章。
2.出具证明材料、颁发证书、签订商务类协议时,需填写《机关公章使用申报单》,由分管副书记签批后予以盖章。
3.查办案件文书需盖章时,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部门用章时,保管人应当认真督促和审阅,用印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印章使用部门负责人要对材料严格审核,并对用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上加盖公章。若因办案需要,确需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办案文书上加盖公章的,填写《机关公章使用申报单》并履行审批手续,由办公室登记相应文号编号及其用途,切实防止滥用、重复用的情况。工作结束后,要向办公室说明使用情况,并将未用完的办案文书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处置,严禁私自留存。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私刻公章、把关不严的,导致加盖机关公章的材料对外提供后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机关公章保管人员、分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起执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