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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进行时

丹阳市纪委监察局谈话室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丹阳纪检监察网 发布日期:2015年8月20日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安全文明办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办案安全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就市行政中心一楼及三个基层工作室驻在镇(街道)政府一楼所设立的谈话室的使用和管理等事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局机关各室在办理信访、案件初查初核及调查过程中,若通知被调查对象来市纪委监察局(含基层工作室)开展谈话的,除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在办案点进行之外,其余谈话地点必须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的谈话室内进行。

第三条 谈话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统一扎口管理,日常使用实行报批备案制度。委局机关各职能室因工作需要使用谈话室,须先填写《谈话室使用申请表》(附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安排。各基层工作室谈话室的使用,由驻在镇(街道)的工作室主任负责审批安排,并及时将谈话室的使用审批手续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因工作需要使用市纪委监察局谈话室的,须根据谈话事项和工作分工,先与委局相关室联系,由相关室作为协办室负责办理报批手续,批准后协办室须派人全程参与谈话。

第四条 委局机关各室在使用谈话室(含协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谈话)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承担起办案安全的工作责任,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贯穿始终。各申请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谈话期间的组织协调和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并明确一人为安全员。

第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负责委局办案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室,对委局机关各室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谈话室开展工作过程中的遵守办案纪律、落实安全要求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和纠正,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委局领导报告。

第六条 委局机关各职能室在市行政中心一楼谈话室谈话时,案件监督管理室须派人做好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资料保管及必要的后勤保障工作;各基层工作室负责做好驻地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开展谈话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和存档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到各基层工作室谈话室进行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影像资料进行复制存档

第七条 各申请单位在使用谈话室时,必须服从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做到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搬动谈话室内设施和物品。使用结束后,须负责做好所用谈话室的卫生保洁工作,并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办好交接。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加强行政中心一楼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配齐相关办案用品,保障谈话室能随时使用,并定期对市行政中心一楼谈话室和三个基层工作室谈话室监控设备、办公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对发生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