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4月21日,我市纪委根据先期掌握的情况,对我市发改经信委一科长荆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企业贿赂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荆某在担任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改革和管理科科长、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综合改革和企业管理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对企业申报上市的指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好处费”、“感谢费”等款物计十万余元。因荆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市纪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16日,荆某因犯受贿罪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