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具有前承党规党纪后接刑事法律的功能,它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政务处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严格处分程序,明确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将监察法治的原则予以具体化。《政务处分法》通过对政务处分主体和处分对象方面的扩大和明确进一步构筑职务违法惩戒法网。
01 处分主体被进一步扩大和明确
根据《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有权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从监察机关扩大到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并且在实施政务处分方面,监察机关退居其后,而主要在一般意义上对公职人员予以监督,并统一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任免机关、单位对于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政务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处分主体的扩大和明确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职能分工,进而从主体功能方面构筑惩戒职务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处分主体的双轮并行,有利于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02 处分对象的范围得以扩大和明确
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违法的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范围在《政务处分法》中予以明确后,较之以前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对象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尤其是《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职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并以第二十三项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了兜底式的规定,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机关予以监察的人员范围基本一致。但存在区别的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还是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了区分,而《政务处分法》则将有关人员的概念纳入公职人员,并统一指称为公职人员,还对《监察法》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简化,从而最大程度地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此外,《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还对处分前的离退休以及其它人员等作出相应规定,进而从不同方面对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予以扩大。这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才能真正发挥它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的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尽职履责为人民造福。
(作者:派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王阳)